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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正越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正越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3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越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汝标,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25299.02元的财产或等额的其他各项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