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肖雄敏、张娟弟与孙建英、李财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英,肖雄敏,张娟弟,李财梁,吕德道,陈晓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雄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娟弟。原审被告李财梁。原审被告吕德道。原审被告陈晓飞。上诉人孙建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孙建英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建英经合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建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习军审判员 陈肖俭审判员 郑明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志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