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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许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冠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56年10月7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5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5日10时许,冠县梁堂派出所民警白占东电话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许某时,许某态度强硬,并言语威胁,后许某又给民警白占东打电话进行言语威胁。11时许,梁堂派出所指导员梁章举、民警白占东到梁堂乡许菜庄村依法传唤许某时,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在传唤证上签字,拒不配合传唤,并多次持铁棍、砖块欲殴打民警、砸警车,还言语威胁、恐吓派出所民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暴力方法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深刻,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红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震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