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郑祖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祖泽,卫华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郑祖泽。被执行人卫华攀,中国香港公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4日作出的(1999)宜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祖泽于2013年9月9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华攀给付欠款人民币387500元及利息,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鄂宜昌中执审字第0004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卫华攀之妻钟雁双在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华侨新村建有房屋一套,该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可用于本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卫华攀之妻钟雁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华侨新村x号xx房的产权。二、被执行人卫华攀与其妻钟雁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保管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田殿勇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