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郭小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17号申请人卢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何贵云,女,汉族。系卢某某之祖母。申请人卢某某请求宣告郭小桃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某某诉称,郭小桃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2年9月12日,申请人之父卢青阶死亡,被申请人郭小桃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卢某某于2009年10月底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郭小桃失踪。经查,郭小桃,女,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荷叶镇塘家洞村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6807151821。被申请人郭小桃与卢青阶结婚后,2002年9月12日卢青阶死亡。于2003年2月19日生申请人卢某某。被申请人郭小桃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荷叶派出所、桂阳县荷叶镇人民政府、桂阳县荷叶镇民政办公室、桂阳县荷叶镇塘家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日发出寻找郭小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小桃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卢某某之祖母何贵云自愿作为失踪人郭小桃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郭小桃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卢某某作为郭小桃的儿子申请郭小桃为失踪人,何贵云为失踪人郭小桃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小桃为失踪人;二、指定何贵云为失踪人郭小桃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