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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游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矛盾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