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龚某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尹立波,石泉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有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某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德进,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兴春人民陪审员 钟德林人民陪审员 王兵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