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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天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72号原告: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福根。委托代理人:谢丽珍,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伟俊,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天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张亚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附条件撤回起诉的申请。所附条件现已成就。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