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兴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子君,唐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子君被执行人唐贞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子君、唐贞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兴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兴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子君、唐贞宏所有的坐落在兴业县城隍镇XX村XX路旁房地产(土地证号:兴国用(2005)字第B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2005-XXXXXX-XXX、XXXX号)。2013年6月3日委托广西玉林方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子君、唐贞宏所有的坐落在兴业县城隍镇XX村XX路旁房地产(土地证号:兴国用(2005)字第B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2005-XXXXXX-XXX、XXXX号)。2013年9月13日,在第三次拍卖中,莫XX(身份证号码:452501XXXXXXXXXXXX)以175万元的最高价竟得,并已交清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坐落在兴业县城隍镇XX村XX路旁房地产(土地证号:兴国用(2005)字第B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2005-XXXXXX-XXX、XXXX号)的查封。二、坐落在兴业县城隍镇XX村XX路旁房地产(土地证号:兴国用(2005)字第B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2005-XXXXXX-X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莫XX(身份证号码:452501XXXXXXXXXXXX)所有。三、买受人莫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