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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四川省环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礼,四川省环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何成礼。被告四川省环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胜街24号东楼。法定代表人张坚。原告何成礼与被告四川省环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成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成礼诉称,被告共欠原告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应得工资279000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全部工资,至今未付。据此,原告何成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工资279000元;2.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工资利息372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7月起至2012年6月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何成礼向本院申请撤销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环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环能公司向与何成礼出具一份《欠条》,载明:环能公司欠何成礼2007年7月至今的工资279000元,待新都家具园区管委会赔付后一次性支付。环能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2012年1月13日,成都家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甲方)与环能公司(乙方)签订《拆迁赔付合同》,主要载明:甲、乙双方对新都区龙桥镇“新繁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投资赔付一事达成协议,乙方总计应领取补偿费为3424346元。该赔付款已支付。另查明,2011年9月22日,因环能公司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年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欠条、拆迁赔付合同、本院财产保全送达回证、成都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环能公司以欠条形式确定应支付何成礼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工资279000元,并约定了支付条件,现条件已成就,环能公司应予支付。故原告何成礼要求环能公司支付其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四川省环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成礼支付27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05元,由四川省环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