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海水与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水,陈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方海水。被告:陈志平。原告方海水与被告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晓飞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海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海水起诉称:2012年5月8日、8月20日、2013年1月14日,被告合计向原告借款17000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7000元。被告陈志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2012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2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3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约定于2013年2月9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3份。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认定,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2012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约定于2013年2月9日前归还。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海水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陈志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