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海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心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心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沪海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俞杏英。委托代理人戚洪园,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心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慧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心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