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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47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杰诉王桂兰、赵玉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47原告赵杰,男,1964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工人,现住XXX。被告王桂兰,女,1927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无业,现住XXX。第三人赵玉芹,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王桂兰、第三人赵玉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桂兰、第三人赵玉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属对自已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对被告王桂兰、第三人赵玉芹的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赵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