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阳法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钟佩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佩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钟佩娴,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2127。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余兴鹏。关于申请执行人钟佩娴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赔偿款619.3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87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惠阳法执字第755号为入款案号汇入赔偿款619.39元。本院认为:因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执字第755号为入款案号汇入赔偿款619.39元至本案清退,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执字第755号为入款案号汇入赔偿款619.39元提取至本案,以清偿本案赔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执字第755号案件款619.39元全部提取至本案清退,以清偿申请执行人钟佩娴619.39元的赔偿款。二、终结(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