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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金凯宏与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凯宏,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金凯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常方针,职务:厂长。上述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12896元,执行费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案款人民币1289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全部逾期付款利息,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李恒义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矫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