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民终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王志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平,王志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民终字第2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德。上诉人王志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13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王志平与王志德讼争的1.6亩土地,系王志德于1993年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的一部分,自1993年耕种至今。2009年9月18日,青州市东夏镇姜庙村民委员会又将该1.6亩土地发包给王志平。双方之间的纠纷,是由村委调整土地引起的,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志平的起诉。上诉人王志平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取得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案案由应为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志德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系由青州市东夏镇姜庙村村民委员会调整土地所引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王志平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建海审 判 员 栾桂秀代理审判员 柏道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新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