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马文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71号罪犯马文荣,曾用名:马亚代,男,1966年7月8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2005)海南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500元。刑期执行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该案的刑事部分判决,因原审被告人马文荣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琼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罪犯马文荣于2006年1月2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两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马文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马文荣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该犯共考核28个月,累计获得综合表扬6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马文荣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5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165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