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二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98-2号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维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磊、王海震,该公司员工。被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