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西安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刘XX,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399号原告西安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XX,男。被告张XX,女。原告西安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0年9月至10月三次购销原告两种不同品种小麦种子共7186斤,后退回1514斤,抵减被告预付款项后,被告还欠原告种子款834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种子款8346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起诉日止的利息28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XX、张XX辩称,欠原告种子款8643元属实,但其售出原告供应的种子后,因小麦长势不良,高低不齐,严重影响产量,村民找其索赔,当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因假种子案已被逮捕,后其与村民经本村村干部调解,其已向村民赔偿损失30000余元,故不同意再向原告清偿种子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农作物种子批发、零售等业务,二被告在其所在村设经销点销售种子,2009年9月15日,双方曾签订农作物种子区域独家销售协议,后二被告从原告处批发郑麦366和漯麦9等品名的种子,2011年1月30日,双方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种子款11346元,后二被告支付了3000元,下欠8346元至今未付。2011年4月,从二被告处购买郑麦366种子的村民因小麦生长高低严重不齐、长势差、产量很低的情况找二被告索赔,当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因假种子案被拘,二被告与相关村民经郭北村村干部出面调解,后二被告向村民刘X军、龚X荣、刘X武等赔偿损失共计30000余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种子款及利息。庭审中,促其协商,双方各执己见,因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算清单、证人证言、协议、领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种子给被告刘XX、张XX销售,二被告售给村民后,因种子质量问题小麦长势不良,二被告经村委会调解已向村民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安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