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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7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石忠佳与刘锡亮、李芝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忠佳,刘锡亮,李芝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68-2号申请执行人:石忠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锡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芝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忠佳与被执行人刘锡亮、李芝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本金50000元、诉讼费1380元,执行费737元,利息4422.01元,共计56539.01元,本院依法扣划上述案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