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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栋,梁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初字第847号原告曹国栋,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药厂家属院。被告梁丽,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老林业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栋与被告梁丽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栋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国栋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