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栋,梁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初字第847号原告曹国栋,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药厂家属院。被告梁丽,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老林业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栋与被告梁丽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栋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国栋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