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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乔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755号原告乔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托代理人褚维苓,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钟某,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乔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一虎、褚维苓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2007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13日办理婚姻登记。2008年7月15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钟某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钟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13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无子女。2008年7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请求与被告钟某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自2008年7月15日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行为丧失家庭观念,未尽夫妻义务。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乔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乔某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学军审 判 员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杨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