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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林鸿效与施海峰与陆宇青与海口中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半山花园管理处相邻关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鸿效,施海峰,陆宇青,海口中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半山花园管理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879号原告林鸿效。原告施海峰。委托代理人林鸿效。原告陆宇青。委托代理人林鸿效。被告海口中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半山花园管理处。代表人杨丽,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学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俊衡,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林鸿效、施海峰、陆宇青与被告海口中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半山花园管理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鸿效、施海峰、陆宇青诉称,去年底,被告把原来垃圾点改为停车点,搬到离梦苑小区居住楼三米的分界墙建立垃圾房,分为二间,一间存放树枝与建筑垃圾,一间专门用来分拣所有运来垃圾的剩饭剩菜,臭鱼臭肉,然后用小铁桶装着拿回去喂猪,晚上工人进来翻拣垃圾食物,简直变成了垃圾加工房,剩下来的垃圾用四个大铁桶露天装着,方便第二天早晨运上车。因为垃圾加工房空间太小不便翻拣,只好把垃圾桶放在外边,分界墙通风式的铁栏间,垃圾臭气很容易随风吹进相邻居住楼窗门,每当晚上工人翻拣时,每当把一桶桶的垃圾装在车上翻倒时,臭气逼人,特别是大热天垃圾臭气随着高温膨胀飞扬,一阵阵臭气吹进原告房间,每当燃烧垃圾时,不论是午睡、晚睡、看电视都闻到恶臭,实在忍不可忍,生存环境日趋恶化,严重影响原告全家人身体健康。被告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近路边方便装运,二是减垃圾重量,三是工人得到养猪的实惠,可减少工资。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原告已受到被告分拣垃圾,露天堆放垃圾所排放的垃圾臭气的污染受到伤害,同时被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作为物业管理者,只顾一己之利,在相邻小区的分界墙建立垃圾房,人为造成垃圾废物污染环境,把垃圾臭气吹向原告房间,危及原告健康。原告与被告多次磋���,被告仍未悔改。去年11月11日,海南电视台将此事曝光,去年12月海南电视台记者连同相关人员与被告协商,被告仍不将垃圾房搬走。现垃圾与日俱增,垃圾所散发的臭气越来越浓重。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垃圾房搬回原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依上述法律规定,指定生活垃圾的放置场所及拆除生活垃圾处置场所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垃圾房搬回原处,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鸿效、施海峰、陆宇青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永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明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