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正娥与徐雪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娥,徐雪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胡正娥。委托代理人:黄琳君,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娥诉被告徐雪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雪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