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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胡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