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胡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