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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旭与孙中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抒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