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旭与孙中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抒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