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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二催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民商二催字第184号申请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齐剑天、胡颖,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10005122039137、3010005122039138,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3日,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00元,出票人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交通银行南阳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澎涛审判员  李靖玥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宛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