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尚等不服桂林市规划局1997年6月27日作出的(1997)城规管竣验字第165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等,桂林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象行初字第18号原告李尚等,男。委托代理人李萍,女。被告桂林市规划局,住所地:桂林市临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彦,局长。委托代理人韩苏静子,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尚等不服桂林市规划局1997年6月27日作出的(1997)城规管竣验字第165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尚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行政诉讼权的处分,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50元(已由原告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乐东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旻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