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汉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廖某,女,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廖某应于2013年5月1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借款本息2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宣汉民保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某所有的位于宣汉县第一、三、四层东面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廖某于2013年5月2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某所有的位于宣汉县的房屋第一、三、四层东面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