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亚杰、王纪龙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亚杰,王纪龙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00119号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雪峰。委托代理人刘伟、薛景书,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亚杰,男。被告王纪龙,男。系王亚杰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亚杰、王纪龙为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亚杰、王纪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晓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