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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亚杰、王纪龙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亚杰,王纪龙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00119号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雪峰。委托代理人刘伟、薛景书,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亚杰,男。被告王纪龙,男。系王亚杰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亚杰、王纪龙为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亚杰、王纪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晓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