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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李步双与梁亦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步双,梁亦伦,郑方很,王珠琴,叶燕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李步双。委托代理人:洪涛、林礼涨。被告:梁亦伦。第三人:郑方很。第三人:王珠琴。第三人:叶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步双诉被告梁亦伦,第三人郑方很、王珠琴、叶燕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步双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步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李步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宝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