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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异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夫贵,谢文迎,于佳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异议字第11号异议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利害关系人)。法定代表人董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夫贵。申请执行人谢文迎。被执行人于佳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夫贵、谢文迎与被执行人于佳奇附带民事一案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称,被执行人于佳奇肇事逃逸,有罗庄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及刑事判决书为据。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在被执行人于佳奇肇事逃逸的情况下,我公司不负有商业保险赔款责任,在被保险人投保时,我公司已明确告知,此有投保单、保险条款等为据。因此,被执行人于佳奇在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鲁QX**号车辆商业险保险赔款,公司在客观上不能协助法院提取保险赔款,请依法作出处理。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刘夫贵、谢文迎与于佳奇附带民事一案中,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3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鲁QX**号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商业险理赔款50000元。2013年4月11日,本院向异议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该笔款项。2013年4月16日,异议人以被执行人于佳奇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畴,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无可供执行的商业险赔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鲁QX**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出具临公交罗认字(2012)第03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于佳奇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再查明,鲁QX**号车辆在异议人处有商业保险,异议人于2013年5月6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我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DDH201137010314002597保险单项下承保标的于2013年2月7日在临沂市罗庄区206国道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具体拒赔理由如下: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佳奇驾驶的鲁QX**号车辆肇事后逃逸,异议人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作出拒赔通知书并送达给投保人,异议人以此为由对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执字第35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中止对鲁QX**号车辆在异议人处投保的商业险的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临罗执字第359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宪树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凡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