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2427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