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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2427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