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XX寸与智庆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寸,智庆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963号原告XX寸。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庆顺。委托代理人李勇,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泳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寸诉被告智庆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寸撤回对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