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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石某甲,男,汉族,村民。韩某某诉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对其不闻不问,经常施以家庭暴力,现诉请离婚。被告以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进行了答辩。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70年代结婚至今,双方均系再婚,1979年婚生一女石某乙,现已成家。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及吵闹,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年事已高,共同生活多年,显见夫妻感情深厚,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韩某某与石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韩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瑞生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人民陪审员  郑铁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文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