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华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64号罪犯陈华全,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琼刑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华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2009年7月29日止。罪犯陈华全于2007年8月1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将罪犯陈华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华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华全自2011年8月起至2013年6月止,该犯共考核23个月,获得综合表扬7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没收罪犯陈华全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由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其尚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把握,本院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