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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堂与于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堂,于福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李堂,1976年9月10日日出生。被告于福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堂诉被告于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