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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4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新天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与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新天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4798号原告北京盛世新天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三区北大青鸟楼。法定代表人邱广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刚,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民旺园3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蕊,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盛世新天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盛世新天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慧,被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盛世新天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发布拍卖公告,称其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路2号房屋及海淀区上庄乡西郊农场划拨教育用地现状(其中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52898.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为129230.64平方米),用途为教卫、住宅,四至为东至上庄路、西至农地、南至小路、北至西马坊路(以下简称涉诉标的),评估价为43143.73万元;竞买人需交纳竞买保证金2157万元。该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3年1月10日,被告发出与上述内容相同的拍卖公告,进行第二次拍卖。2013年1月29日,原告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纳了竞买保证金2157万元,准备参加竞买。2013年1月31日,因除原告之外无人交纳竞买保证金,无法进行竞价,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2013年2月1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原告的竞买保证金退回。后原告得知,被告发出拍卖公告后,众多潜在购买人到涉诉标的现场实地查看,但当了解到北大资源学院的几千名师生尚在该处进行教学活动,且还有近二十年租期时,全部放弃了竞买。因被告未在拍卖公告中如实说明涉诉标的存在的上述瑕疵,亦没有以其他方式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潜在竞买人作出相应的提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瑕疵告知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万元;2、终止被告拍卖涉诉标的的行为;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拍卖不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本案中,被告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涉诉标的进行拍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取和退还竞买保证金。现原告以被告发布的拍卖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履行涉诉标的瑕疵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终止拍卖涉诉标的的行为,其起诉不��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盛世新天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世浩代理审判员  李玉斌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