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芳,张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孔德芳,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磁县南城乡北城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801015323。被告张华,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磁县南城乡南城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02245353。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芳与被告张华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德芳负担。审判员 胡红勇二O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亚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