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才理与张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理,张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959号原告:徐才理,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张魁,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才理诉被告张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才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才理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