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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房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房某,××族,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关振建审 判 员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