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招XX与苏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XX,苏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招XX,女,生于1955年11月14日,汉族,住城固县春熙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苏XX,女,生于1963年8月10日,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教师小区*号楼*单元*楼。被执行人陈XX,男,系苏XX之夫。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底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夫妇目前下落不明。我院对陈XX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封。其个人工资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未给付内容执行终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