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5号。法定代表人余松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国,杭州市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法定代表人徐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26元,由原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来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