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沈荣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沈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87号罪犯张沈荣,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沈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与董健宁等12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1725.26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沈荣于2011年7月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张沈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沈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沈荣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共考核21个月,获得综合表扬5个,2012年下半年获得1个单项表扬,累计表扬6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张沈荣与董健宁等12人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1725.26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9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沈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沈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