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宏世诉李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世,李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米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李宏世,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世诉被告李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世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世承担。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