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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应保红与孟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应保红;孟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896号原告:应保红。委托代理人:郦苗安。被告:孟方波。原告应保红诉被告孟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冯丽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保红的委托代理人郦苗安、被告孟方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7年2月16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000元。2011年大年三十,被告支付了500元,尚欠9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9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实际已支付货款2000元的辩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方波应支付原告应保红货款95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方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