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世庆与邱思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庆,邱思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兖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李世庆。被告:邱思涛(又名邱恩涛)。原告李世庆与被告邱思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世庆于2013年8月1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思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庆诉称,被告邱思涛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2010年12月9日、2011年5月23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8.3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原告履行了借款的交付义务。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躲藏并以暂无能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邱思涛偿还借款8.3万元。被告邱思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世庆与被告邱思涛系朋友关系,2010年12月9日,被告邱思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李世庆借款,原告李世庆给付被告8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世庆先生人民币捌仟元整。2011年5月23日,被告又以经营商铺为由再次要求原告出借部分资金,原告给付被告7.5万元,被告又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世庆现金柒万伍千元整,用期六个月,即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11月23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无款为由,要求原告给付宽限期。直至2012年3月份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直躲避,原告未能与被告见面,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诉讼来院。本院依法于2013年8月22日、9月6日向被告邱思涛邮寄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告邱思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及庭审查证的事实认定的,其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足以证明被告邱思涛向原告李世庆借款8.3万元是事实。被告于2010年12月9日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要求被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邱思涛应及时偿付。被告于2011年5月23日出具的借条中,原、被告虽约定了还款时间,但经被告的请求,原告宽限了还款时间。现原告李世庆要求被告邱思涛偿还借款8.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邱思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答辩及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思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世庆借款8.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邱思涛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新审 判 员 吕 杰人民陪审员 孟宪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