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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龙群与徐顺德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群,徐顺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赵龙群。被告徐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群诉被告徐顺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龙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龙群承担。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