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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三寒与王铁锤、王庆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三寒,王铁锤,王庆邦,肖全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秦三寒,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王铁锤,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王庆邦,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肖全省,男,1950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秦三寒诉被告王铁锤、王庆邦、肖全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新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三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铁锤、王庆邦、肖全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三寒诉称,原告经营煤炭生意。2012年3月28日,经王永胜介绍,给三被告经营的木业公司送煤。煤运到后,由被告王庆邦、肖全省给原告出具了一份金额为22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煤款22000元及利息3960元(从2012年3月起至2013年9月28日为止,利率为1%)。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铁锤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被告王庆邦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被告肖全省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原告秦三寒为三被告所经营的木业厂送煤炭,共送煤23.119吨,每吨价款950元,共计款为22000元。煤送到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22000元的欠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给付货款22000元及1%的利息,三被告共负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提交的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三被告欠原告秦三寒货款,依法应予清偿。对原告要求清偿货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铁锤、王庆邦、肖全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秦三寒煤款22000元、利息3960元。三被告共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王铁锤、王庆邦、肖全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新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