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某,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010.92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10.92元,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菊